近日,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理事吴京维权成功的消息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作为知名影视演员、电影导演,吴京不仅主演了《战狼》《流浪地球》等叫好又叫座的影视作品,还十分注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系淘宝同名店铺的经营主体。吴京的代理人在该淘宝店购买了“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产品,发现产品的外包装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京的肖像,上述肖像旁均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同时抖音平台也有多个用户使用吴京的肖像照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为此,吴京以战狼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和姓名构成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维权启示
漫画创作:赵春青
经过审理,法院终审认定战狼公司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等;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均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2万元。吴京本次维权成功,也为文艺工作者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启示一 增强维权意识。文艺界名人多、明星多,很多想通过名人效应增加商品关注度的商家,经常会利用文艺界明星的肖像和姓名进行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与明星有关,从而提高销量。对此,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他人未经自己许可而擅自使用肖像、姓名的行为都涉嫌侵权。据媒体报道,吴京曾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被侵害而进行维权,可以看出他的维权意识较强。
启示二 注重收集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现战狼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吴京没有打草惊蛇,而是注意用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形成了证明对方侵权事实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1.实物取证。购买侵权产品,用实际物品来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
2.公证取证。对购买侵权产品过程进行公证,既能确认被告身份,也能防止对方采取否认销售行为、下架侵权产品、修改店铺网页等抹杀侵权事实的手段。
3.电子取证。对于抖音平台多个用户使用吴京肖像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的情节,吴京采用网络电子取证的手段,向法院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来固定侵权证据。
此外,吴京还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吴京的网页和之前胜诉的判决书,向法院证明自己的知名度和同类案件赔偿数额裁判标准。
启示三 剧照也受法律保护。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漫画创作:赵春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