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创作了42幅署名书法作品,并委托S公司对其作品进行商业开发。K公司从S公司处获得授权,可将涉案书法作品用于某商业项目宣传,S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K公司工作人员,虽可调整作品排版,但需保留作者签名。
K公司将上述书法作品去掉作者署名后用于一款“定制拜年祝福”微信小程序中,其中的祝福语使用了朱某某的书法作品。小程序的首页使用了朱某某书写的“大吉大利”,并有作者署名。但进入定制祝福语后作品中就不再有作者署名。小程序中每幅书法作品可通过截屏或点击“保存图片”的方式保存至手机本地相册,可以通过发送微信好友或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进行传播。朱某某认为,小程序祝福语中未署名的行为构成对其署名权的侵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程序首页中的内容只能使相关公众认为“大吉大利”这幅作品的创作者系朱某某,在使用小程序或单独使用祝福语图片时,相关公众无法知晓后续页面祝福语的作者。K公司在明知朱某某未放弃署名,且无技术障碍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去除署名予以使用,侵权故意明显。因此,K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去除朱某某署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图说判决要旨
(案件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