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中国文艺评论基地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批“中国文艺评论基地”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地职责
围绕党和国家文艺工作和文艺评论工作方针政策,开展文艺评论学术研究、研修、交流和传播等工作。基地所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集合文艺评论科研力量,对重大文艺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集中攻关,发挥“文艺智库”功能,形成对文艺评论工作具有指导性和支撑性的科研成果;
2.开展文艺评论工作者研修培训、重要文艺作品研讨、重大主题文艺论坛,加快推动全国文艺评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新时代文艺评论新力量;
3.围绕文艺评论重点、热点话题推出专栏、专版、专题等,传播主流价值,增强朝气锐气,建设山清水秀的文艺生态。
二、 申报要求
(一)受理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的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媒体和文艺组织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业内有较强实力,能履行相应职责,为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
3、有满足基地建设需要的办公用房,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办公设备;
4、有数量充足的文艺及相关领域专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承担有关任务,自主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新闻传播、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 申报办法
1、申报材料请从“中国文艺评论网”直接下载。(下拉查看附件)
2、申报单位请认真阅读《评定管理办法》(参见中国文艺评论网),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
3、《申报书》请用A4纸打印,原件2份,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箱)。
4、申请人应严守法律法规,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申报,一经发现,共建协议自动解除、撤销其基地资格,三年之内不得再申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 申报时间
2022年4月6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五、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研究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2号楼A座226
邮编:100083
联系人:吴英华、杨 婧、张利国
联系电话:010-5975946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六、基地评定
中国评协、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根据基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定小组调查核实、考察评定,确定第二批中国文艺评论基地名录(约10家左右),签订协议,举行授牌仪式。
附件1:中国文艺评论基地(第二批)申报书
中国文艺评论基地评定管理办法
(2022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评论重要指示批示,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文联《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评论建设,建强文艺评论阵地,增强朝气锐气,发挥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加强和规范中国文艺评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文艺评论基地是围绕党和国家文艺工作和文艺评论工作方针政策,以切实提高文艺评论质量水平为目标,与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高校、研究机构、媒体、文艺组织等单位共建的非营利性科研实体;是联系凝聚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以及开展文艺评论学术研究、人才研修、交流和传播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地的申报、认定、命名、运行、考核和管理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制定基地评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地申报、认定、命名、调整和撤销,以及评估、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基地共建单位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有关要求,在人员、办公场地、科研设施、政策、经费等方面为基地建设提供配套保障,确保基地正常运行;与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共同组建基地工作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指导基地制定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基地的日常管理,配合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做好评估与检查工作;负责基地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地主要工作职责是承接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委托的各项任务,完成重点文艺评论、理论研究和培训研修项目,打造多学科、实体化、高层次、出成果、出人才的文艺评论平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承担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基地经过申报、评估、挂牌等程序认定。
第八条 基地申报条件:
1. 共建单位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共建单位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实力,能履行相应职责,为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来源和措施保障;
3. 有满足基地建设需要的办公用房,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办公设备;
4. 有数量充足的文艺及相关领域专业专兼职工作人员,能承担有关任务,自主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新闻传播、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达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填写《中国文艺评论基地申报书》,并向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申报。
第十条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定小组调查核实、考察评定,择优认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共建协议。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对项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基地开展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办公设施完备,人员配备合理。
第十二条 基地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基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工作委员会主任应为文艺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基地内部工作需使用印章时,由基地所在单位代章。基地对外活动需使用“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印章时,应履行申请手续,一事一报。基地冠名举办各类活动,应遵守《关于以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2016年1月)和《关于以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2021年5月修订),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一事一报。活动结束后,应向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提交活动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基地的科研成果,作者署名单位应为基地。作者创作发表文艺评论及相关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基地的,可根据成果质量及社会影响力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基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将本年度内开展的重大学术活动及成果等向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备案。基地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须报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年度检查。每3年为一个签约评估周期,3年后,共建协议自动解除。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后再考虑是否续约。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基地资格:
1. 不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管理,或不参加定期评估或不接受年度检查;
2. 定期评估不合格;
3. 年度检查不合格;
4.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基地;
5. 其它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基地统一命名为“中国文艺评论基地”。对外开展活动时全称为:中国文艺评论(共建单位)基地。相关标牌、证书由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统一制作并颁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修订的《中国文艺评论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